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网友咨询:
关于生育保险,有哪些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生育保险基金属于国家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的一部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属于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不缴纳生育保险而支付相应补偿的约定或者劳动者作出的不缴生育保险的承诺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的义务。
在用人单位正常为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费用和生育津贴。
律师补充: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是对职工因怀孕、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导致劳动暂时中断给予必要经济补偿。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劳动者将所办理的计划生育手续和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票据提交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到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准,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由生育保险基金向用人单位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再向劳动者支付相应费用。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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