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期执行简称为死缓,这属于死刑当中的一种情况,主要是对那些不用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适用的。死缓也有一定的执行期间,那么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该怎么算呢?
网友咨询: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怎么去计算
律师解答: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生效之日,而不是指判决执行之日。因此,罪犯在判决生效后尚未送监执行的期限应当计入2年考验期内;但是对罪犯在判决生效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在2年考验期内。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是指对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直接减为有期徒刑的,其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至裁定减刑之日之间相隔的时间应计入有期徒刑的刑期内,但罪犯在死缓判决生效前先行羁押的日期和缓期执行的2年考验期不能计入有期徒刑的期限内。
如果从法院作出减刑裁定的时间起计算刑期,等于延长犯罪分子的实际服刑期。因为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到法院作出减刑裁定书之日,还有一段时间,如果不计算在有期徒刑期限内,等于延长了犯罪分子的实际服刑期。
律师补充: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行为人罪该处死刑,如果行为人罪不该处死刑,则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不必立即执行,一般是指罪该处死刑的罪犯,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或有其他从宽处罚的法定条件,或者犯罪主体在智力上存在明显障碍,或者被害人本身有明显过错等。
2、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届满,没有故意犯罪的,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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