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涉外行政案件,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坚持平等互利原则。对外国人国籍的确认,以其入境时有效证件上所表明的国籍为准;国籍有疑问或者国籍不明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查明。对无法查明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按照其自报的国籍或者无国籍人对待。
网友咨询:
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律师解答:
外国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拘留审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
(一)患有严重疾病的;
(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三)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
(四)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审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限制活动范围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限制活动范围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变更生活居所,超出指定的活动区域;
(二)在传唤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律师补充:
外国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
(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员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 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变更生活居所,超出指定的活动区域;
(二)在传唤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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