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是由保险公司单独事先拟定,投保人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的合同,也被称为“格式合同”。相较于投保人,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上处于强势地位。出于保护投保人的利益考虑,《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人在尽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免责条款内容进行明确说明后,免责条款方产生效力。
网友咨询:
如何判断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
律师解答:
对保险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即为完成了提示义务;对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 即为完成了提示义务。
电子保险合同系通过网络订立的保险合同,对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提示方式作了说明,即“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实践中,有些保险公司设计的网络投保程序并没有主动出示格式条款,或者虽出示格式条款,但该格式条款并没有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内容采取特别标识,不能认为其履行了提示义务。
律师补充:
对免责条款,保险人除了在投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保险人出具免责附单,投保人在上面申明已知免责条款含义、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并签字的,应认为保险人已举证证明其已明确说明。
保险人与同一投保人再次或多次签订同类的保险合同时,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可以适当减轻;但保险人仍然应当履行保险法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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