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行政机关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网友咨询:
如何理解与适用行政处罚追责时效?
律师解答: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发现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处罚机关或有权处罚的机关。“未被发现”的判断标准,原则上是以行政机关是否已经立案为标准;或者虽然没有正式立案,但已经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初步的调查取证,也属于对违法行为的发现。
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二年内,对违法行为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实,在规定的二年超过后,无论在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事实,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如果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在发生的两年内已被行政机关发现,但违法行为人在两年内未被查获或者违法行为人故意逃避行政处罚,在两年后被行政机关查获的,仍应当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追诉时效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非从知道行为违法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连续”状态是指违法行为人连续实施同一种违法行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了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触犯的是同一个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律师补充:
对于大多数行政处罚案件来说,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追诉时效为两年,同时也明确规定在行政处罚时效问题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由于考虑到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十分复杂,行政违法案件又千差万别,作出这样灵活的规定有利于行政处罚的有效执行。行政处罚追责时效可以分为三个层面理解:一是在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追责时效为两年;二是在特定情况下,行政处罚追责时效为五年;三是其他法律可以根据本领域的实际情况对追责时效作出特别规定。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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