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当消费者遭遇不快甚至纠纷的时候,又多了一个发布消费体验的途径,那就是通过微博、短视频等各种平台发布吐槽曝光的内容给予“差评”。
网友咨询:
消费者对商家负面评价是否侵害其名誉?
律师解答:
吐槽曝光商家也可能构成对名誉侵权。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构成名誉侵权一般需具备四个要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行为,二是该行为造成被侵权人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三是行为与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具有过错,即行为人采取了“侮辱、诽谤等方式”。
消费者基于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对店家的评价虽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只要不是出于恶意诋毁商业信誉目的,消费者给差评不属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律师补充:
司法实践中,判断法人名誉权是否受到侵害,核心在于判断侵权行为是否降低了公众对受害法人的社会评价,需从法人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以及行业标准、行业惯例、交易习惯等多种因素综合认定其名誉受损情况。一般情况下,侵害组织体名誉权的行为需要具有商业因素。
对于名誉权侵权的行为,被侵害人可以依法采取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在民事诉讼中,被侵害人需要证明侵权行为构成了名誉权侵权,可以通过相关证据来佐证。对于侵害公众人物、企业或组织的名誉权,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投诉,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侵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或者公开道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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