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可以将保险资金委托给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并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境内开展主动投资管理业务。
网友咨询:
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律师解答:
保险公司应当聘请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担任委托投资资产的托管人。托管人应当按规定忠实履行托管职责,妥善保管托管财产,有效监督投资行为,及时沟通托管资产信息,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完善,操作流程、内控机制、风险管理及审计体系、公平交易和风险隔离机制健全。
(二)具有稳定的投资管理团队,设置资产配置、投资研究、投资管理、风险管理、绩效评估等专业岗位。
(三)具有一年以上受托投资经验,受托管理关联方保险资金除外。
(四)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并持续符合监管要求,其中,受托开展间接股权投资的,应当具备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受托开展不动产金融产品投资的,应当具备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律师补充:
受托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遵守委托投资管理协议、委托投资指引和本办法规定,恪尽职守,忠实履行诚信、谨慎、有效的管理义务;
(二)根据保险资金特性、委托投资指引等构建投资组合,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并履行完整的投资决策流程,对投资标的和投资时机选择以及投后管理等实施主动管理,对投资运作承担合规管理责任;
(三)持续评估、分析、监控和核查保险资金的划拨、投资、交易等行为,确保保险资金在投资研究、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等环节得到公平对待;
(四)依法保守保险资金投资的商业秘密;
(五)定期或不定期向保险公司披露公司治理、受托资金配置、价格波动、交易记录、绩效归因、风险合规、关键人员变动、重大突发事件等信息,并为保险公司查询上述信息提供便利和支持,保证披露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法律依据】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
第六条 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完善,操作流程、内控机制、风险管理及审计体系、公平交易和风险隔离机制健全。
(二)具有稳定的投资管理团队,设置资产配置、投资研究、投资管理、风险管理、绩效评估等专业岗位。
(三)具有一年以上受托投资经验,受托管理关联方保险资金除外。
(四)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并持续符合监管要求,其中,受托开展间接股权投资的,应当具备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受托开展不动产金融产品投资的,应当具备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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