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瑞律网整理发布 34°c 2023-08-09
导读:宅基地只有在农村中才会有的,只有在本村进行使用,但是有些情况即使是本村的居民也不能申请宅基地,那么这些情况是会在什么时候发生?网友咨询:哪些情况下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律师解答:下列情况下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1、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关于更多的疑问,下面由瑞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宅基地只有在农村中才会有的,只有在本村进行使用,但是有些情况即使是本村的居民也不能申请宅基地,那么这些情况是会在什么时候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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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哪些情况下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律师解答:

下列情况下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1、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3、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宅基地的;

4、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的;

5、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完的;

6、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律师补充: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农村宅基地

(一)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 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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