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是对财务(财产和债务)进行管理,以实现财务的保值、增值为目的。理财分为公司理财、机构理财、个人理财和家庭理财等。“理财”往往与“投资理财”并用,因为“理财”中有“投资”,“投资”中有“理财”。
网友咨询:
什么样的情况下,银行需要为理财亏损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
尽管买银行理财都是自负盈亏,但也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向银行索赔:
1、在投资者在购买银行理财之前,银行都会对投资者做一个风险评估,如果银行诱导投资者购买超出投资者风险评级范围内的理财产品,同时也没有明确告知投资者关于理财产品的风险情况。此时如果理财产品亏了钱,投资者就可以向银行索赔。
2、如果是正常购买银行理财,大多数的银行理财并不容易出现亏损。可如果银行内部人员监守自盗,不按照规定办理手续或让投资者购买不合法的理财产品,投资者也是可以向银行索赔的。
3、银行没有履行理财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风控措施没做到位,投资者也能向银行索赔。
律师补充:
金融机构在向投资者推介、销售理财产品时,应根据投资者的交易知识、交易经验、交易目的、经济状况、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及风险承受能力,在尽到充分明确的销售说明义务、特别风险提示义务、临时告知及时提醒义务的前提下,为投资者提供符合其投资目的与风险偏好的产品。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赔偿金融消费者所受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为损失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法律依据】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72.【适当性义务】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杠杆基金份额、期权及其他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融资融券、新三板、创业板、科创板、期货等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卖方机构承担适当性义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在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提供高风险等级金融服务领域,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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