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名字被注册为殡葬商标!

瑞律网整理发布 49°c 2023-08-08
导读:谢某与陈某系同村人,以前有过纠纷,之后,从事殡葬行业的陈某多次申请注册了大量与谢某的姓名、住址、公司名称相同或谐音、同音的商标。目前仍在使用的三个注册商标所涉商品类别包含了骨灰盒、棺材等殡葬用品。谢某得知后将陈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陈某关于更多的疑问,下面由瑞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谢某与陈某系同村人,以前有过纠纷,之后,从事殡葬行业的陈某多次申请注册了大量与谢某的姓名、住址、公司名称相同或谐音、同音的商标。目前仍在使用的三个注册商标所涉商品类别包含了骨灰盒、棺材等殡葬用品。谢某得知后将陈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陈某立即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在报纸、社区公告栏发布向谢某赔礼道歉的书面声明;赔偿谢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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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是一种法定的民事权利,它不仅仅是一个字符,还是与特定的主体紧密结合的一种权力。本案中,陈某将谢某名字注册为相同或近似的殡葬用品商标,看似是自主注册,但是明显属于恶意使用,其目的在于使得谢某的自尊和社会观感受到贬损,从一般人的社会认知看,明显不属于合理使用,违反社会公德。所以陈某的行为明显具有侵犯谢某姓名权和人格尊严的故意。

《民法典》规定,构成侵权的,依法可以要求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因为陈某的这种侵权行为,同时给谢某精神造成损害,因此被侵权人谢某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姓名权有什么构成要件?

1、侵害行为,最主要的最常见的行为就是干涉、盗用和假冒他人的姓名。

2、行为人的过错,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应以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为要件。

3、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盗用、冒用他人姓名,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

故意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就可以认定已经造成了损害后果,受害人列出其他特别的损害事实,即可主张权利。

4、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律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

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所以说,遇到纠纷要依法理性解决,如此幼稚的做法起不到任何作用,反而可能让自己陷入违法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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