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杨某在南京某商场逛街时,看到某护肤品牌设立眼霜小样领取机,每人限领一份,便上前领取。被告员工发现小样机处排起长队,上前查看后发现是杨某一人使用两部手机,陆续领取十几份小样才导致排队。被告员工上前制止并要求杨某退还多领取的小样,杨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后报警,经警方调解无果,原告离开商场。
当晚原告接到朋友电话称其于某视频平台看到群众围观拍摄的她与商场员工发生矛盾的视频,杨某认为其名誉权被侵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有:侵权人的违法行为、受害人名誉受损的事实、侵权行为与受损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侵权人的过错。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女士诉称被告侵害其名誉权,从行为方式来看,员工阻拦的行为是在维护品牌活动的秩序,并未采取语言侮辱、捏造虚假事实等方式丑化或贬损原告的人格,也未曾发生原告所称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此外,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杨某未遵守品牌活动规则,一人领取多份小样的事实已违背了公序良俗,员工对此进行阻拦并无不妥,因此对杨某主张员工就侵权向其道歉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品牌设立小样机系常见商业行为,消费者通常会遵循活动规则进行领取。本案中,杨某一人领取多份小样的事实已违背了公序良俗,员工阻拦的行为系在维护品牌活动的秩序,没有侵犯杨某的名誉权。杨某的行为并非个例,本案最终驳回原告诉请,在此提示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一言一行均受道德和法律约束,要遵守法律法规,亦要践行文明公约,切勿“因小失大”,只有每个人都全力维护规则的尊严,才能确保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同时,当事人应理性合理依法维权,不应滥用司法资源,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所以说,公民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但并不意味者名誉权可以滥用。
只有每个人都全力维护规则,才能确保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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