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行政处罚工作是海事机构行使管理职权的一项重要手段,对打击海上安全违法行为、维护海上安全秩序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网友咨询:
关于海事行政处罚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同一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对有共同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
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与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对当事人的同一个海事行政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律师补充: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海事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海事管理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海事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海事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第五条 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同一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合并执行。
对有共同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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