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巴告网友侵犯名誉权胜诉,怎么认定侵害名誉权

瑞律网整理发布 83°c 2023-08-06
导读:企查查APP显示,辛有志(辛巴)与李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布,公布原因为被执行人李某未向辛有志道歉。据悉,李某在其社交帐号中发布标题为“辛巴的假货帝国大戏辛巴商业故事”的视频,直指辛有志售假。法院认定李某发表的案涉言论构关于更多的疑问,下面由瑞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企查查APP显示,辛有志(辛巴)与李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布,公布原因为被执行人李某未向辛有志道歉。据悉,李某在其社交帐号中发布标题为“辛巴的假货帝国大戏 辛巴 商业故事”的视频,直指辛有志售假。法院认定李某发表的案涉言论构成对辛有志的诽谤,判决李某在其账号以真人出镜的方式公开发布致歉视频,向原告辛有志赔礼道歉,并赔偿4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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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侵犯名誉权?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侵犯名誉权的认定包括以下方面: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如侮辱、诽谤等行为,并为第三人知悉。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即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

(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

本案中,辛有志提交了红米手机的采购合同,证明其有合法来源;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足以认定李某发表的案涉言论构成对辛有志的诽谤,李某对此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降低了辛有志的社会评价,因此认定李某发布案涉视频的行为侵害了辛有志的名誉权,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区别是什么?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区别:

1、权利主体不同。荣誉权的权利主体是依据是否获得荣誉权的事实而定。名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的民事主体。

2、客体不同。荣誉权的客体是荣誉称号、证书、勋章、奖章、奖状等。名誉权的客体是公众对他人的社会评价。

3、取得的程序不同。荣誉权需要有关机关或单位授予荣誉的程序而取得。名誉权的取得无需授予等特殊程序,是自然就享有的。

4、能否被取消、剥夺不同。荣誉权可依法被剥夺。名誉权不能以任何方式剥夺。

5、损害方式不同。侵害荣誉权的方式主要是否定,贬低,亵渎他人的荣誉,或者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侵害名誉权的方式主要有侮辱和诽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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