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
网友咨询:
在医院意外摔倒致骨折,医院担责吗?
律师解答:
视情况而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1、医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医院作为公共场所,履行好安全防范提醒义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3、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4、在医院住院时,摔伤骨折,如果是需要特级护理的话,医院负全责;如果是一级护理和二级护理,医院也有比较大的责任,如果是三级护理,则医院应该负担的责任就比较小了。
律师补充:
医院,尤其是患者或者其他人员可以自由出入的候诊、就诊区域,属于公共场所范畴,医院应对该部分进行合理管理以保障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除此之外,医院等服务群体还应对自身设施进行系统排查,排除安全隐患,履行安全防范提醒义务,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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