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誉权和名誉权的区别是什么

瑞律网整理发布 36°c 2023-08-05
导读: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民事权利。简言之,将构成人格的不同人格利益要素用权利的方法予以法律保护的这些民事权利,就是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关于更多的疑问,下面由瑞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民事权利。简言之,将构成人格的不同人格利益要素用权利的方法予以法律保护的这些民事权利,就是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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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权和名誉权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解答:

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名誉权的基本内容是对名誉利益的保有和维护的权利。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区别:

1、权利主体不同。荣誉权的权利主体是依据是否获得荣誉权的事实而定。名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的民事主体。

2、客体不同。荣誉权的客体是荣誉称号、证书、勋章、奖章、奖状等。名誉权的客体是公众对他人的社会评价。

3、取得的程序不同。荣誉权需要有关机关或单位授予荣誉的程序而取得。名誉权的取得无需授予等特殊程序,是自然就享有的。

4、能否被取消、剥夺不同。荣誉权可依法被剥夺。名誉权不能以任何方式剥夺。

5、损害方式不同。侵害荣誉权的方式主要是否定,贬低,亵渎他人的荣誉,或者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侵害名誉权的方式主要有侮辱和诽谤。

律师补充: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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