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人们越来越倾向于网购,加上我国食品新业态越来越丰富,食品的销售重心逐渐转向线上,也相伴出现了很多乱象。消费者在网店买到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向法院起诉时主张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这个要求能不能得到支持呢?
网友咨询:
消费者在网上购买食品受到损害,网络平台是否担责?
律师解答:
网购食品出问题,网络平台要担责。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律师补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所销售的食品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依据规定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虽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相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消费者依据规定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在发现购买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时,应当积极多渠道维权,并留存维权证据。店铺商家需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仔细核验生产许可信息与生产厂商资质。电商平台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店铺存在违法行为后,应当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处理,核实相关情况,在平台有能力判断店铺商家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否则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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