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包括有,制定方案、报请批准、进行公告,以及回收并注销土地使用权证;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需要提交申请报告、申请人资格认定材料、委托代理人委托证明材料等资料。
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如下:
1.制定收回的方案;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3.批准通过后,进行公告;
4.实施方案,回收土地使用权证并注销。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需要提交的资料如下: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申请人资格认定材料;
3.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委托有资质单位出具并经县国土部门确认的勘测定界图;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乡(镇)级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
7.属于因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提交;
瑞律提醒您,土地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应提交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
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计入无形资产的,比如建造自用的办公楼,那么就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在办公楼建造期间的摊销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建成之后计入当期损益。我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中定义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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