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当前,防疫至关重要,配合防疫工作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然而,有个别人却因为对疫情防控工作的不满,公然侮辱防疫人员。接下来跟随瑞律小编一起来了解葫芦岛一男子辱骂防疫人员被行拘,辱骂防疫人员怎么处理?
2022年2月17日,玲珑塔镇大西山村村民李某驾车到大西山村村口疫情登记点时,未主动下车登记,紧随前面一辆被放行的三轮车进入村中,卡点工作人员通过村干部联系上李某,让李某返回疫情防控登记卡口进行登记。
李某虽返回卡口进行登记,但是对工作人员让其返回之事心生怨气,登记后现场的工作人员都不能认出他的名字,镇政府包村工作人员田某询问李某具体姓名时,李某不仅没有配合,还先后与镇政府工作人员田某、李某发生了激烈的语言冲突,且在冲突中口出各种辱骂类语言,致使卡口正常工作被迫停止十分钟左右。
李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后接受询问中,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现李某因涉嫌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被行政拘留。
辱骂防疫人员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进行治安处罚,一般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公然辱骂他人情节严重的,涉嫌侮辱罪,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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