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的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限是主债务履行期满的6个月内,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的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限是由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确定,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在双方当事人没有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连带责任保证期限是在主债务履行期满的6个月内。如果在法律规定的时效里没有向保证人主张连带责任,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1.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2.合伙中的连带责任;
3.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4.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5.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6.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
7.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
8.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2.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
3.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瑞律提醒您,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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