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作制加班费的计算方法是与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加班费。一般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有企业中的高管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或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的职工。
不定时工作制加班费按以下的规定计算: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班,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以下的工作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瑞律提醒您,不定时工作制的休息时间的安排:用人单位应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来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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