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复核核准程序是怎么样的 法律依据

瑞律网整理发布 38°c 2023-05-22
导读:刑事诉讼法复核核准程序是怎么样的刑事诉讼法复核核准程序:中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由高院复核报最高院核准;高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不上诉的,以及二审判死刑的都报最高院核准。死刑核准主体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复核核准程序是怎么样的的法律依据《关于更多刑事诉讼法复核核准程序是怎么样的的疑问,下面由瑞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刑事诉讼法复核核准程序是怎么样的

刑事诉讼法复核核准程序:中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由高院复核报最高院核准;高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不上诉的,以及二审判死刑的都报最高院核准。死刑核准主体为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复核核准程序是怎么样的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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