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即保险诈骗罪既侵犯了保险人(即保险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又侵犯了我国的保险补偿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观表现为,
从犯罪手段的特征上看,本罪客观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行为人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2)行为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
(3)行为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保险事故是产生保险补偿关系的法律事实,是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前提条件。在保险诈骗案件中,行为人往往采用虚构保险事故的手段,以根本未发生的“保险事故”为条件要求保险人理赔保险金。;
(4)行为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3、本罪的行为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可以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均可以成为受益人。保险诈骗罪与保险活动紧密相联的特性,决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以外的人不可能单独构成保险诈骗罪的行为主体。但是,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诈骗提供条件的,可以构成本罪的共犯。
4、本罪在主观上,行为人出于直接故意,且以骗取保险金为特定目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对于保险诈骗案的立案标准进行了规定,即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经济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有关的规定。
以下情形,达到数额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诈骗数额标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标准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2)、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L的,属于“数额巨大”;
(3)、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标准
(1)、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保险诈骗案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保险诈骗罪应当具备哪些构成要件全部内容。保险诈骗罪既侵犯了保险人(即保险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又侵犯了我国的保险补偿制度,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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