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二)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三)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并不是任何人都有权宣布劳动合同无效,尤其是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有效均无权认定,根据此条规定,只能由人民法院或者劳动仲裁委员会来认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如果因缺乏有效要件而导致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不但不能有效地发挥劳动合同的作用,还可能给双方当事人带来法律风险。
(二)订立劳动合同,与订立其他合同一样,都应当遵循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平等自愿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基础。
(三)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的行为。
(一)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无效的劳动合同,因其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都可以不履行。如果是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应当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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