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注册的保护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
如果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不一致,不仅自身的商标专用权得不到有效保护,而且还有可能带来四种后果:
一是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 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违法行为;
二是在自行改变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有明显区别,同时又标明注册标记的情况下,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三是若改变后的商标同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会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四是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如果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与核定使用的商品不一致,不仅不能有效保护自身的商标专用权,而且也有可能带来三种后果:
一是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使用 注册商标,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二是因连续三年未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
三是因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与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的除外)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专用权包括商标的使用权和商标的许可使用权。首先,先来认识一下商标使用权应该包括的内容:一是自主决定是否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既然是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商标权人自然有权决定是否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二是自主决定使用商标的方式。商标的使用方式是多样化的,包括用于商品本身上、商品包装上、商品的容器上以及商品交易的文书上,或商品宣传的广告上以及展览或其他业务活动中。商标使用权是私权,是无形财产权具备的权利质押的共同属性。其次,认识一下商标许可使用权。商标使用许可是商标所有人准许他人使用自己所拥有的商标专用权,并收取使用费,而他人获得该商标使用权并支付使用费。由此可知,商标许可使用权也是一种无形财产,具有极大的经济价值。商标许可使用权不属于禁止转让的权利范畴,法律虽没有规定,但从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出发,可推定,商标许可使用权也是具有可转让性,同时商标许使用权应属于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其他权利”。综上所述,商标许可使用权具有“可质押性”。
商标权期限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
注册商标有效期的计算应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所谓核准注册之日,即是核准注册公告之日。应注意,如果有提出异议,但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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