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取证时,单位和有关职工或者亲属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苏州市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登记表》;
2、工伤职工《身份证》;
3、《劳动合同书》或者证实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关材料;
4、单位参加当地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费的凭证和参保职工花名册;
5、伤害在事故前的健康状况材料;
6、医疗机构对本次伤情的诊断材料或者职业病诊断书;
7、 事故调查材料;
(1)属于生产性职工伤亡事故范围的,需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调查材料;
(2)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范围的,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文书性证明材料;
(3)属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的,需提供工作紧张的证明材料、发病现场情况和工伤认定前对第一次抢救治疗后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结论;
(4)属于旧伤复发的需提供原工伤认定材料和现伤情与原工伤有直接关联的证明材料;
(5)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失踪的,需提供由单位法人代表签章的因公出差证明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6)属于其他工伤范围的,需提供事故现场勘查材料;
(7)工伤认定的其他必需材料。
网友王先生:我父亲骑自行车上班与别人的摩托车相撞受伤了,经交警部门认定,我父亲属于横穿马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之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请问,我父亲还可以申请认定工伤吗?
律师:你父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属于一般的违章行为,而非违反治安管理应受处罚的行为,不属于《工伤保险(放心保)条例》第16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你父亲应当认定为工伤,建议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1、上班途中车祸造成的工伤,如果已经认定为工伤的话,按规定可以获得赔偿。
2、《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上班路上交通事故工伤需要什么材料的相关内容,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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