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成立,是夫妻相互拥有“对物权对人权”,即对物权与对人权的统一形态。具体地体现在,婚姻是男女双方互相以对方为物及人格的结合。发生这两种 权利的基础是男女双方的自由意志。正是基于这样的基础,夫妻之间具有了相互的配偶权、身份权、人身权等权利,若一方违反了夫妻间的义务,就构成了对对方的 精神损害。
从医学角度分析,精神损害赔偿可以改变受害人所处的环境。虽然精神损害赔偿无法直接消除损害,但是,却可以通过人体外环境的改变,促进人体生物内环境向良好的方面发展,帮助离婚中的无过错方克服因配偶的过错行为而造成的消极心理影响,尽快恢复身体健康。
来自于配偶方面的侵害使受害方遭受的是精神上的伤害,并非是物质上的损害。这一定应当是《民法典》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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