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房屋买卖合同何时生效
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时间是:
1.若买卖双方约定合同的生效条件,则买卖合同自生效条件成就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
三、房屋买卖合同怎么写
房屋买卖合同要写清楚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合同双方当事人:买卖双方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标的:房屋的坐落位置;所买卖房屋的面积等;房屋的价格及付款时间约定;交房期限;
3.权利担保:卖方保证在交付房屋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保证在交付时已清除该房屋上原由卖方设定的抵押权;
4.违约责任;
5.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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