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证、书证: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2、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是口头陈述,以笔录加以固定;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他们的陈述也是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也称为“口供”。它的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
5、鉴定结论: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刑事案件中需要进行鉴定的专门性问题非常广泛,常见的有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法笔迹鉴定、痕迹鉴定、化学鉴定、会计鉴定、技术鉴定等。
6、视听资料: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视听资料是现代高科技发展的重要产物和先进成果,它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也是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有法官在判决书上写道:“网上聊天记录虽然具有虚拟性,但在本案通过侦查活动还原为与真实世界前后连贯的事实,具有稳定性和整体性,故对辩护人提出的网络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据的意见不予采纳。”
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具有高科技性、精确性、隐蔽性、脆弱性等显著特征。电子证据的高科技性不仅表现在证据的产生、传输、储存等离不开高科技含量的设备,而且表现在犯罪实施主体的高技术性和案件侦破主体的专业性。
电子证据的精确性表现在其以高科技为依托,能相对准确地储存并反映案件的情况,避免了误传、笔误等其他证据形式的弊端。以上便是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刑事犯罪证据种类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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