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物清偿合同有效吗

瑞律网整理发布 831°c 2022-05-11
导读:导读:代物清偿是指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其所负担的给付,从而使债消灭的。债务人原则上应依债的标的履行债务,不得以其他标的代替,但也不尽然。那么代物清偿合同有效吗?

一、代物清偿合同有效吗

(一)代物清偿合同成立后,新债务当然成立。但此新债务并非原债务的继续,而是异于原债务之另一个债务。因此,关于原债务之抗辩,在新债务不得主张,此点应该是债权人接受代物清偿主要的利益所在,因为债务人不得以关于原债务的抗辩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在代物清偿更容易实现债权。

(二)代物清偿合同成立后,新债务之清偿期未届至之前,债权人不得行使原债权。只有新债务不能履行,或无效或被撤销时,始能就原债务请求履行。因为虽然债权人有两个债权,但债权人既已同意债务人以新债务清偿原债务,即对债务人负有一定义务,也就是说,应先自新的、独立的债权寻求满足,债务人如履行了新债务,则等于同时履行了原债务。

(三)代物清偿合同成立后,如果新债务没有履行,原债务就并不消灭,所以原债务之担保等从债务自亦继续存在。这是因为当事人签订代物清偿合同,系以清偿原债务为目的,换个角度说,即是债务人对原债务的确认,因而,如代物清偿合同系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则原债务之诉讼时效即应中断、重新起算,合同如仅系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则原债务之诉讼时效不中断。

(四)新债务与原债务如均已届清偿期,则因新债务不履行时,其原债务并不消灭,债权人自然可以请求履行新债务,亦可以请求履行原债务。债务人如履行新债务时,原债务随同消灭;反之,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时,新债务失去了存在的原因亦随同消灭。

(五)如代物清偿合同系由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则债权人是行使原债权还是行使新债权,不受限制。

二、合同履行中的代物清偿需要什么条件?

(一)代物清偿是指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其所负担的给付,从而使债消灭的现象。代物清偿是一种合同 ,代物清偿成立时原债务并不消灭。

代物清偿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原有债的关系存在。原存在债的关系,无论是合同之债,还是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只要有债权债务,就可成立代物清偿,至于原债的标的如何,在所不问。

2、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合同之债的内容,不论是财物、劳务抑或权利,均可相互替代,成立代物清偿。即使同为财物,即使种类相异,亦不影响代物清偿之成立。

3、须有当事人的合意。由于代物清偿改变了原债中的给付,因而须以债权人、债务人合意才能成立。否则不产生代物清偿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

4、须清偿受领人现实受领他种给付。仅有双方当事人答成合意,代物清偿协议成立,但并不生效,不产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一样,代物清偿协议在合同理论上属于实践性合同,必须有当事人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果。

三、代物清偿协议是实践合同吗

一种意见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继欠条之后又达成一份以货抵款协议,致使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发生变化,从原来的基于欠条的法律关系转化为以货抵款协议的法律关系。原告石某以原欠条起诉,其请求不能成立;原告应以后一协议向对方追偿合同之债。

另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达成的是一份代物清偿协议,代物清偿协议生效履行的关键在于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物。未发生现实受领给付的代物清偿协议,不能发生约定的效力和法律后果。故原告有权以原欠条为依据,提起给付之诉,以求自身权益的充分保护。

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债消灭的制度,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有原债务存在;2、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两种给付在价值上可以有差额,但须双方当事人约定;3、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4、必须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代物清偿协议属要物(实践)合同,由于原告雇请车辆到被告处要求被告履行协议时产生争执至拖货未果,致使原告未实际受领清偿原债的物,故依法不能消灭原来确定的欠款之债。未发生现实受领给付的代物清偿协议,不能发生约定效力和法律后果。同时货币的履行在债履行之中具有通用性和替代性,依法支持原告的给付诉请,符合立法本意,既息诉止争,也公平保护了原告作为诚信市民的合法权益。

无清偿合同的关键,也可以说是生效要件之一就是:必须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

实践合同,我们知道是与诺成合同相对立的合同概念,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在成立或生效的时间及要件上的不同是区分论设置的一种划分标准,不能以这种划分的标准作为划分后所具有的意义;其二,对当事人义务的规定不同: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的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上的过失责任。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合同责任向缔约阶段的扩展和延伸,其与违约责任之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法定的先合同义务,而违约责任违反的是约定义务;其次,缔约过失责任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而违约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有违约行为存在,除法律规定的少数免责事由外,行为人一般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再次,从责任方式上看,缔约过失责任仅有赔偿损失和返还财产两种方式,而不是像违约责任方式那样多样化。由上述区别可以看出违约责任是比缔约过失责任涵盖性更强的责任形式。可见代物清偿合同是实践合同,而非诺成合同。

综上所述,在双方当事人合意时,债务人也可以代物清偿,代物清偿仍然发生债消灭的后果,所以代物清偿合同在内容和形式上不违反法律规定,意思表示真实的,代物清偿合同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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