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注册核准后,予以公告。
关于商标使用年限:根据《商标法》规定:
第三十七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商标使用权具有一般价值与附加价值。
商标使用权的一般价值与商标本身的价值
任何新注册的商标的使用权都是有价值的。因为,要在一种产品或服务上独占性地使用一种商标,必须经过注册的过程,这一过程是要支付资金的。也就是必须首先付出一定的代价才能得到这样一种权利,这一代价就反映了这一权利的价值。这一价值就称之为商标使用权的一般价值。
商标使用权的附加价值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产品服务有关的,价值中超过一般价值的部分。
商标使用价值的附加值不是一经注册就会存在的,它是在商标的使用过程中随着商标所标识的产品或服务质量的提高而逐步产生的。
商标的使用权的附加价值的形成过程为:普通产品或服务功能型商标风格型商标潜力型商标。
商标使用权附加价值的产生过程分为四个阶段:
(1)标识普通产品和服务的商标的使用权没有附加价值。在这一阶段,商标权只可能有一般价值。
(2)购买者可以在同种产品或服务市场上观察到不同品牌之间功能上的差别。购买者会根据这种差别来选择产品,这时商标使用权开始表现出来了附加价值,这种附加价值是与产品或服务上的这些“功能”相联系的。
(3)各种商标所标识的产品之间出现了风格上的不同,这样就满足了购买者的更多的精神上的需求,这时商标使用权的附加价值也就随之而提高了,所表现出来的附加价值不只是功能上的,还有精神上的。
(4)在达到风格型水平后,如果生产经营者仍不断创造,始终使其商标保持吸引力,并使这一商标的风格得以延续,使购买者逐渐对这一商标形成了永久的忠诚和信赖,则该商标的附加价值就会进一步提高,这种商标称为潜力型商标。此时的商标附加价值表明了产品和服务的一贯水平,而且还可以赋予该商品名下的新产品同样的特质。
产品商标使用期限,要在商标许可合同中载明。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以上便是编辑为您找到产品商标使用期限的相关的内容。如果有其他的疑问,欢迎咨询律师。
在我国注册商标有效期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以上便是编辑为您找到的注册商标有效期从什么时候算起的相关的内容。如果有其他的疑问,欢迎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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