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保护条件

瑞律网整理发布 870°c 2022-03-22
导读:著作权,就是我们说的版权,是指作者依法对他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专有权。有著作权的作者可以自己决定是否对该作品进行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因为著作权自作品完成时自动取得,不需要经过登记确认,著作权自取得时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有人侵犯著作权,那么作者可以要求承担责任。那么,著作权的保护条件是什么?以下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著作权的保护条件

独创性。独创性也可以叫做原创性,是指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的,是作者独立思考和劳动的产物,即在选择和安排文字、情节、音符、颜色、画面、造型等方面是作者独立而成的作品。不具备独创性,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同时,著作权法只要求作品是“独创”的,而是否“首创”的则在所不问。合法性。合法性并非作品的构成要素,但它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条件。合法性不仅要求作品内容本身没有反动、淫秽等内容,而且不能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如果“作品”完全是侵犯他人著作权而“创作”的,不仅不能享有著作权,而且应当承担侵犯著作权的责任;如果作品中部分内容侵犯他人著作权,而整个作品具有独创性,可以就这些没有侵权且具有独创性的内容享有著作权。可复制,复制形式包括印刷、绘画、摄影、录制等,口头作品也在受保护范围内。

二、著作权保护期限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作品的作者是公民的,保护期限至作者死亡之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品的作者是法人、其他组织的,保护期限到作者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三、著作权的权利限制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以上就是小编向您介绍的关于著作权的保护条件的内容。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对他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专有权。它表现为享有著作权的作者可以决定是否对他的作品进行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要想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则作品必须要符合相关规定,比如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合法性、以及可复制性。若您就著作权的保护条件想要进行更加深入的了解,建议在咨询专业律师,律师会给您更加专业和深入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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