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在解除聘用关系时,不是劳动关系,不依据《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不支付劳动法所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如果聘用单位与被聘用退休人员签订了聘用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解除聘用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约定情形,如果符合该约定的情形,就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
退休返聘是指男性满60周岁,女干部为55周岁,女工人工勤岗位为50岁,已经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从原来的单位办理了退休,在原来的单位工作岗位继续从事同种或不同种工作,或者退休后在劳务市场重新进行择业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工作协议《劳务合同》,继续提供劳动取得报酬。
退休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不成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规调整,一般签订《劳务合同》,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一方提供劳务的义务,一方给付金钱的义务,在合同没有设立期限的情况下,双方每履行完一次对等的义务,即劳务人员提供了劳务服务,单位支付了相应劳务费。
退休返聘劳务合同解除,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法律不干涉,民法遵循的是意思自治原则,完全根据双方约定来,优先适用双方的约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的,可以补充再约定,不能达成一致的,还可以按照相关行业习惯。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即不发给经济补偿金。基于此,聘用单位与返聘人员间解除劳务关系时,不应当再享有经济补偿。
最后,需要提醒退休返聘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应当做到双方约定都有章可循,以免由于约定不清而产生争议。在与单位签订合同、协议中必须明确工作的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和义务,解除书面协议时,按照双方约定进行处理。
专业分析
返聘人员没有年龄的限制。返聘人员的情况,具体如下: 1、退休返聘一般是指,用人单位中的受雇佣者已经到达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用人单位退休,再通过与原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合同契约继续作为人力资源存续的行为或状态。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单位中的受雇佣者已经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用人单位退休,再通过与原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合同契约继续作为人力资源存续的行为或状态; 2、包括:受雇佣者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在原工作岗位延长一定的工作时间;受雇者离退休后被原用人单位应聘回原单位从事同种或不同种工作;受雇者离退休后在劳务市场重新进行择业,到原用人单位之外的单位工作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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