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离婚案件中,经常遇见不知道怎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女性当事人。
她们担心离婚了要不到孩子抚养权,担心做全职太太老公在外面乱来,想离婚又怕缺乏生活保障……
对于这些顾虑,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我们该如何争取属于自己的利益?
一、女方怀孕期间不允许男方提离婚
《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很多女人为了生养小孩会主动辞去工作,这时她们是没有收入的。
如果男方提出离婚,可能会让女方陷入严重的经济危机中,加大她们的压力。
此外离婚又是一件耗费心力的事,在此过程中,势必会对女性造成一定精神冲击,甚至影响子女的发育。
但这个条款只限制男方提起离婚诉讼,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或者女方提出离婚,则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二、孩子不满两周岁一般判给女方抚养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不满两周岁的孩子,仍处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是会判给母亲的。
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三、男方有重大过错,离婚时女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如果丈夫是过错方,根据以前《婚姻法》的规定,只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无过错方妻子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但《民法典》新增了一项兜底条款:一方“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就是说,如果出现丈夫婚内出轨或者与他人非婚生子等情形,被法院认定为重大过错了,妻子同样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从而在法律上扩大了损害赔偿的范围。
四、全职太太离婚时可以多分财产、请求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婚姻关系中,女性通常是家庭生活中贡献较多的一方,照料老人、抚育子女等等。
对家庭投入较多的时间、精力,势必使女性的自我发展受到限制,经济收入减少,甚至没有收入。
因此在离婚时,法律会给予女性一定的倾斜和照顾,也是符合公平原则的。
五、男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可能分不到财产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以往《婚姻法》要求这些情形必须发生在离婚过程中,才能让行为人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但是《民法典》去掉了这一时间限制,只要是在婚内男方有这些侵害女方财产权益的行为,离婚时都应少分或者不分。
此外注意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被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者伪造债务侵犯的那一部分财产,不包括其他的夫妻共同财产。
有时候,有些女性当事人为了尽快离婚,甘愿放弃大部分财产,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通过法律程序,我们可以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离婚的方式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协议离婚只要双方自愿,签订离婚协议即可,并没有对一方有利的说法,如果是诉讼离婚,具有以下情形的证据,对女方较为有利: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如存在以下情形,女方还可获得一定程度的补偿:
要求离婚补偿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履行了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义务。
3、一方在履行上述义务时比另一方付出得较多。
4、必须在离婚时提出补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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