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不仅要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还必须满足行政处罚于法有据、正当程序与主体合法等程序性价值。新修订《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无效情形的规定,相比于修订前呈现出系统化、明确化、精准化的特点。
一、本条第1款规定,行政处罚没有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处罚时必须要于法有据。这里的“没有依据”既包括没有法律依据,也包括没有事实依据。
关于法律依据,根据本法第16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为依据。
关于事实依据,行政处罚主体在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要以事实为依据。以事实为依据是行政处罚的前提,行政处罚缺乏事实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weifajujiao.com)
二、本条第1款规定,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这里的“行政处罚主体”必须具备以下三大特点:第一,必须享有行政处罚权;第二,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必须能够独立承担因行使行政处罚权而导致的不利后果。
根据本法第17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处罚权,其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超越法定职权范围作出行政处罚,属于本法规定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情形,该行政处罚无效。
三、本条第2款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这里要正确理解“重大且明显违法”,首先,重大与明显违法要同时具备;其次,如果程序瑕疵严重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也应当认定为“重大且明显违法”。
专业分析
违法建筑拆除可能对执法相对人财产权益造成重大影响,一经执行,将造成房屋灭失等无法逆转的后果。为了防止权力滥用、侵犯公民权益,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正当程序执法,全面调查取证、复核,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申请听证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还应当依法作出限拆通知、催告、拆除通知等,不得任意执法。如果有重大明显程序违法情形的,那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就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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