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事故的二手车买卖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否则退一赔三
【案例观点】
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二手车,从形式上来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双方均应遵守法律的基本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告购买的动机是基于被告的介绍与样车,原告作为购买个人,对车辆的了解能力一般,被告某公司作为销售方,隐瞒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这一重要瑕疵,其虚假陈述,引起原告重大误解,造成引导原告购买行为,现原告发现涉案车辆是事故车辆,认为被告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法律上禁止的欺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原告主张的解除合同,赔偿三倍损失事由成立。被告某公司辩称对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情况不了解,没有虚假陈述,该辩称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公司从现有证据看,不能证明其共同欺骗原告,因此原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成立,被告辩称的理由予以采纳。二手车发生交通事故,确实是客观现象,也存在发生事故的二手车正常流通,但是商家对于涉案车辆的情况有义务进行披露,购买方即消费者对于车辆重大信息有知情权,因此本案虽然是发生事故的二手车,其承担责任的主要原因不是因为是事故车辆,而是因为对于事故车辆真实情况的隐瞒,构成对原告的故意欺诈。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谢某与被告济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1日签订的《整车销售合同》;
二、被告济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谢某80000元;
三、被告济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三倍赔偿原告谢某240000元;
四、驳回原告谢某对被告济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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