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期限是多长
工伤认定的期限是一年。通常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所在单位应当向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是单位不申请的,那么职工可以在一年内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比较特殊的时间,法院也会认定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内。
1.因疫情防控耽误申请认定
2019年5月24日,某建筑公司员工在工作时因磨片意外飞出击中左眼,建筑公司没有为其申请认定工伤。
待伤情稳定后,又因暴发疫情,员工直到2020年6月12日才到人社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认定时效。
人社部门考虑到疫情影响,对认定时效做了调整,遂决定受理其申请并认定其属于工伤。
建筑公司不服,认为员工本人不是患者,也不是密切接触者,居住地也没有被隔离,超过一年的认定时效,不应该认定为工伤,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在疫情防控期间职工不能正常出行、正常申办相关业务的情形属于特殊情形,被耽误的时间应当予以扣除。
最终驳回了建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认定主体错误耽误工伤认定
某合作社将大棚基地的工程交由某建筑公司承建,经过三次转包,最终由包工头张某承包修建。
李某是包工头招用的施工工人,在工作时不慎被砸伤左手,造成骨折。
李某以合作社作为被申请人,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被鉴定为10级伤残。
合作社拒绝支付工伤待遇,李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时合作社提出其并非李某的用人单位,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程序违法。
人社局审查后撤销了对李某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之后李某又以建筑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人社局经审查,再次作出李某属于工伤的认定结论。
建筑公司认为李某申请认定工伤早已超过了1年的认定时效,不应该被认定为工伤,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下劳动纠纷均可保存相关资料,维护合法权益:
1、被无故解雇;
2、未购买社保;
3、未签订劳动合同;
4、工伤赔偿纠纷;
5、单位拖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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