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救济制度是法律为离婚过程中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提供的权利救济方式,或者是为弱势一方提供的法律救助手段。现代家庭中,相比男性,女性承担的家庭事务通常更多一些,针对部分全职太太在离婚时,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哪些离婚救济途径,《民法典》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中的离婚救济制度是哪些?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规定了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是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认可的规定,为承担较多家庭义务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家务补偿直接体现了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和尊重。家务劳动虽然不能直接创造经济财富、经济价值,但可以节约家庭支出,间接增加了家庭特别是减轻另一方家务负担使其可以安心工作,同时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家庭劳务补偿制度:
1、夫妻对于婚后所得财产进行了分别所有的约定。许可夫妻在婚后以约定的形式确定其所得财产的归属,是现代各国的通例。我国婚姻法也不例外。但对婚后适用家务补偿的约定必须是: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双方约定仅针对婚前财产,或者约定婚后财产为共同所有的,则不适用该条规定。
2、夫妻一方付出了较多义务。取得家务补偿权的夫妻一方必须是付出了较多义务的一方,且是为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帮助另一方工作等而付出。
3、补偿权只能在离婚时行使。家务补偿的请求只能在离婚时提出,不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提出补偿。
4、数额。补偿数额的确定,应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进行,同时考虑在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尽义务的状况、另一方的收益情况和目前经济情况等因素。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规定的核心是“保障”,无关离婚方式、无关夫妻财产制度、无关对无过错方的照顾或对过错方的惩罚,也无关对承担更多家庭义务一方的补偿,只要符合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负担能力的条件,人民法院均应判决给予离婚经济帮助。
经济帮助是我国传统的离婚救济方式,一直采取经济帮助的方式予以救济。我国法律规定对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给予经济帮助,这既是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在离婚后的延伸和表现,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解决了离婚后生活困难一方的实际需要,有助于消除其困难的一方在离婚时的经济顾虑,保证了离婚的自由原则。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侵权责任在婚姻法领域的延伸体现,是一种离婚救济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具有填补损害、精神慰抚、制裁、预防违法行为的作用。最终有助于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保障无过错配偶方合法权益的目的。行使离婚损害赔偿权具有严格的条件:
1、配偶一方的行为有重大过错,而对方无过错。配偶一方有过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必要前提。配偶一方实施了重大过错行为,如配偶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并且配偶一方的过错必须是主观上的故意实施违反婚姻义务的违法行为,同时被损害的一方须无过错的。
2、重大过错行为损害的必然结果导致夫妻离婚。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一个因果关系,也就是说离婚的原因是由配偶一方实施法定的过错行为造成的。
3、过错方的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损害。有损害才有赔偿,如果仅有过错行为的存在,没有损害事情的发生,就不存在损害赔偿的前提和基础,自然也没有权利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的损害包括了财产上的损害和非财产上的损害。
家庭劳务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均为新增设的制度。离婚救济制度彰显了夫妻双方人格独立与平等的理念,致力于损害与救济之间的衡平,而其更重要的社会意义则体现在为离婚自由与社会正义之间架起了法律的桥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离婚救济制度却未能得到有效地适用。
2022-02-0910943
2022-02-094485
2022-02-098626
2022-02-098664
2022-02-096456
2022-02-095282
2022-02-096041
2022-02-093365
2022-02-097704
2022-02-097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