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履约的保证
我国《担保法》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定金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定金既是履约的保证,又是一种支付,同时还是一种赔偿,即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来表明合同双方有意并要真诚履行签订的合同,如果购房者违约,定金不退,如果开发商违约,就要向购买方双倍返还定金。
谁知,第二天陈先生的朋友看中了这套房子,想买给父母,因为房子临近文化广场,父母休闲方便,又与某重点中学近,将来孩子上学也很方便,愿意出43万元购买这套房,一次性付款,陈先生随即将房屋卖给了朋友。
订金——预付性质的支付
“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出现在房屋认购书中的“订金”,是购房者对开发商的保证,在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如果买方交付的是“订金”,不论哪一方反悔,卖方都只须原数退还“订金”就可。
【案例】投资人士卢喜彬第一次卖房时就遇到了这样的经历,当时一位女士看好了他要出售的房子,交了5000元订金,是手写的收条,等到办理交易手续时那位女士说他的房子价格有点儿贵,希望再便宜点儿。
区别——购房前要弄清楚
如果当时双方签订了书面的预售商品房合同,则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那么买方反悔不买时,开发商就完全有权没收定金。
【关于适用定金的法律规定及注意事项】
1、合同履行,定金充作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约定 “订金”:《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买受人可与出卖人详细约定“订金”的性质,否则主张“定金”的权利,不会被支持。
3、认购书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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