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离婚时父母出资的房屋该如何分割

律师文集 房产纠纷 897°c 2023-11-07
人人都向往有个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但现实往往很“骨感“,离婚时因房产纠纷闹上法庭的比比皆是。尤其是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在子女离婚的时,该出资应如何认定?

人人都向往有个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但现实往往很“骨感“,离婚时因房产纠纷闹上法庭的比比皆是。尤其是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在子女离婚的时,该出资应如何认定?这种纠纷近年来也不断增加。那么《民法典》实施后,离婚时父母出资的房屋如何分割呢?笔者现根据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2021年1月1日实施),梳理了相关法律条文,便于大家更好的理解立法精神。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关于“子女登记结婚前,父母出资购房,视为对自己子女单方的赠与”,该规定与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是一致的。但是,对于子女登记结婚后,父母出资如何认定则修改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司法实践中对于父母的出资有可能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借款。这与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除非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给一方”。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有明显的差别。

据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实施后,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只要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无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父母的出资有可能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借款。

笔者建议:  

为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避免日后发生不愉快的纠纷,笔者建议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时,最好由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共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出资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如是赠与,还需约定是只赠与子女一方,还是赠与子女及其配偶。如果是借款,还应约定清楚利息及还款期限等,由子女和其配偶共同签字确认。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法条(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条文(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部分修改】原《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七十九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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