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规定了本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确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及老人合法权益、确立家庭成员互助义务和实行计划生育等六大原则。在中国,还包括:夫妻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规定,体现了法律追求夫妻关系和谐和家庭美满幸福的立法理念。
姻自由原则,应增加禁止威逼被拐卖妇女成婚、阻挠老年人再婚、用金钱财物诱骗他人结婚或威逼他人离婚的条款。在婚姻自由问题上,还应强调两点:其一,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两个方面同等重要。传统理论认为,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只是结婚自由的一种补充。这是误解。列宁讲过,哪里没有离婚自由,哪里就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有婚姻自由。其二,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不能随意剥夺,也不能设置障碍阻止实现这一权利。当前,婚姻当事人实现婚姻自主权不仅会受到来自家庭和亲属方面的干扰,同时也会遇到社会方面有时甚至是本单位或政府执法部门的阻挠。
男女平等原则,在中国现实情况下应特别强调夫妻有平等的择业自由和平等的家庭财产支配权,包括以家庭的财产投资办实业和入股,并规定这部分财产孳息和其他合法收入为夫妻共有。其次,法律应规定禁止遗弃和残害女婴,禁止歧视和虐待生育女孩的妇女。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这主要是考虑到由于社会历史原因和自身特点,妇女、儿童和老人往往是社会的弱者,因而要给予特殊的关心和保护所作出的重要的规定。
实行计划生育,是指有计划地生育子女。这是我们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其意义在于实行计划生育有利于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类自身生产的基本平衡;有利于实现国家总任务;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具体到每个家庭,就是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最多不超过两胎。同时,国家提倡晚婚晚育。不是说只要一达到法定婚龄就结婚生育,而只是说明只有达到法定年龄,才能结婚,至于什么时候生育,还得结合国家有关政策。国家对晚婚晚育者在假期、福利、住房等方面都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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