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代理诉讼史上的最小当事人,竟然不满周岁。彭某于2021年初出生,其所在村民小组于2020年土地被征收,但村民小组开会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认为彭某当时并未出生,不具有征收款的分配资格,因此拒不将彭某列入该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对象。为此,彭某的法定代理人不服,自己愤而向长沙县法院提起诉讼。然而,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支持了其诉讼请求,可是二审却同样依据该法律条款又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彭某一时茫然不知所措,无奈之下找到的律师,全权委托周律师代理其申请再审。
律师作为一名执业二十余年的律师,长期奔赴在诉讼一线,有着丰富的办案实战经验,特别是《民法典》出台后,对相关法律规定有过深入的研究,并多次参加过专题法制讲座。周律师认为该案具有典型意义,于是决定接受委托,并立即拟写《再审申请书》,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周律师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是:村民小组作出的《会议纪要》中有关彭某不能参与分配征收补偿款的方案是否合法,也就是说《民法典》第十六条关于胎儿合法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是否适用于申请人。显而易见,彭某在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就已经是胎儿,而且等到《会议纪要》作出时其更是已经出生。根据《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之规定,胎儿的利益依法应予保护,这也正是国家针对放开生育这一基本国策所作的配套法律修订,更是保护胎儿利益等基本人权的立法原意。经过律师在庭审当中的充分说理辨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于作出民事裁定,认为彭某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规定的情形,因此指令长沙市中级人民再审本案。最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彭某依法有权获得征收补偿款,其村民小组应当支付,本案因此正式成功告结。
律师对本案的成功代理,既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以后类案的司法审判中有关征收补偿应充分保障胎儿利益的规则提供了权威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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