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朋友发生严重的工伤,住院治疗费用共计花费了338999元,但是,工伤保险基金仅报销了54069元,剩下284930元因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朋友自费。但是,自费这部分该如何主张权利呢?朋友找到本律师咨询,本律师经查询法律规定和检索案例发现,法律工伤保险基金未报销的医疗费该由哪个主体负担并无明确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各个地区的裁判观点也不一样,本律师通过本文将天津市的裁判观点向大家介绍一下:
天津法院的裁判观点倾向于支持由用人单位支付,以天津市和平区法院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例为代表,理由如下:
1.从立法目的来看,工伤保险条例旨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分散风险是指适当降低用人单位承担的风险,并不是完全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正因为用人单位存在承担工伤风险的可能,用人单位才会在实际工作中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预防和化解。工伤职工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治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对于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仍为负担主体;
2.从权利义务相统一来看,工伤事故概率较高的群体往往收入
较低,风险承担能力弱的劳动者,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造成伤害的后果由劳动者自己承担,显然与其享有的权利、承担风险不相匹配;
3.但也需要考虑到,因治疗方案、治疗项目及相关药物等往往是由主治医师根据伤情自行确定或主治医师在征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制定,若一概将治疗工伤期间产生的所有超出统筹报销范围的费用全部划归用人单位承担,又可能会造成劳动者在治疗工伤时刻意要求享受完全不必要的待遇或借机治疗其他伤病的情况,从而加重用人单位的负担,故有必要对其合理性进行审查。因此,如用人单位能举证证明相关药物或治疗项目在目录中存在可替代药物或治疗项目,经其明确提出要求后,工伤职工仍拒不同意使用替代性药物或治疗项目的,可认定由工伤员工承担一定的责任,并根据使用该治疗项目或药物的合理程序,区分工伤员工与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比例。
综上,天津地区,对于工伤保险基金不能支付的医疗费,主要由用人单位负担,如果用人单位能证明治疗项目或相关药物在目录中存在可替代治疗项目或药物,或该治疗属于过度治疗不具备合理性时,由工伤员工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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