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隐瞒真实房屋情况
不慎买到“凶宅”怎么办?
是否构成欺诈?
法院怎么判?
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2009年2月崔某购买了一套房产
并取得房屋产权证书
2009年10月崔某与马某登记结婚
不久,马某在该房产内自杀(煤气中毒)
后崔某与李某登记结婚
2018年10月该房产变更登记在李某名下
2021年5月,崔某、李某共同将涉案房产
出售给王某
并签订了《巩义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后崔某收到购房款86万元
现该房产已交付并过户至王某名下
因崔某与李某未将该房产中
发生过人员自杀的事实告知王某
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如实披露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
择善而居,趋利避害
是一种善良朴素的传统风俗
房屋中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事件
虽然并不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
但对于普通民众而言
该情形却会对居住人的心理
产生重大影响
足以对其作出
是否购买房屋的真实意思造成影响
因此出卖方负有向购房人
如实披露、告知的义务
本案中,被告李某、崔某
未如实告知马某在涉案房屋内自杀的事实
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签订并履行了房屋买卖合同
构成欺诈,故判决撤销
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
《巩义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并返还购房款86万元
法官说法
在传统民间文化中
“凶宅”属物之瑕疵
会影响房屋的交换价值
公众对于“凶宅”的避讳心理
属于公序良俗的范围
故依据诚实信用原则
及对传统风俗的尊重
出卖方对该信息故意隐瞒的
构成欺诈
买受方因此主张撤销合同的
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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