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父母为子女出资的房产认定问题

律师文集 房产纠纷 898°c 2023-05-18
引言:由于我国传统的结婚嫁娶观念及执着于有一个自己的房才是完整的家的传统理念,中国的年轻人往往会为了结婚购置房产。但又因为近年来房价高涨,年轻人购房财力有限,往往需要父

引言:由于我国传统的结婚嫁娶观念及执着于有一个自己的房才是完整的家的传统理念,中国的年轻人往往会为了结婚购置房产。但又因为近年来房价高涨,年轻人购房财力有限,往往需要父母的资助。为了子女能够安居乐业,很多父母也是倾其大半生积蓄,资助子女购房。如果离婚,那么该出资和房产究竟怎么认定呢?争议颇大,这方面的案件也往往成为社会热点。原婚姻法解释二和婚姻法解释三对此问题均有规定,但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关于按份共有的相关规定与家庭的伦理性特征不相符,也与法律规定有一定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之前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进行了体系化整合,删除了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并有了一些新的规定。本文结合新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父母为子女出资的房产归属认定进行探讨,以其对类案的研究和分析提供参考。

一、父母全款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性质及房产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说明,一般认为此种情形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第一种情况是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产出资的归属认定:首先默认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其次再依照父母明确的真实意思表示作为除外情形来认定是否为当事人双方共同所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当事人双方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产出资的,该出资默认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此时如果父母作出将出资赠与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就应认定该出资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赠与,房产属于当事人双方共同所有。

(二)第二种情况是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产出资的归属认定:首先适用法定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原则,默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再  依照父母明确的真实意思表示作为除外情形来认定是否为夫或妻一方所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因此,当事人双方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产出资的,  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自己一方子女购置房产款项的,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要特别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的但书条款,即《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对于如何认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司法实践中最具争议。基于父母子女间密切的人身关系和特有的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影响,实践中父母与子女之间一般并没有正式赠与合同的存在,或者说没有一个书面赠与合同的存在,对于是否存在口头的赠与合同以及赠与合同的内容,在夫妻离婚时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在双方当事人结婚后,在一方父母出全资并且在购买不动产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考虑到物权法已经实施多年,普通民众对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已经有较为充分的认识,在出资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应认定为是父母将房产确定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符合当事人本意,也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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