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之年利率超过LPR四倍的借款利息不合法

律师文集 债权债务 225°c 2023-05-13
【导读】《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五条为民间借贷的利息划定了两条界限:年利率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以下的

【导读】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五条为民间借贷的利息划定了两条界限:年利率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以下的,受法律保护;年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不受法律保护。

【案件概述】

2021年3月25日,王某人作为借款人向李某人出具《借条》,约定王某人向李某人借款100万元,月利息为2.5%,借款期限一年。《借条》签订当日,李某人将该笔款额支付给王某人。之后,王某人每月给付李某人利息2.5万元,共支付了7个月合计17.5万元,就不再支付了。李某人诉至法院要求王某人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尚欠的利息。王某人辩称,月息2.5%过高,应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已经全部付完,并应将已多支付的利息2.1万冲抵本金。

法院经审查认为,《借条》成立时的一年期LPR四倍为年利率15.4%,而当事人约定的2.5%月息,即年利率为30%,超过了司法保护范畴,故对李某人要求按照月息2.5%支付剩余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王某人主张对利息已经全部付完,并应将已多支付的利息2.1万冲抵本金抗辩予以支持。

【律师分析】

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利率上限的保护调整为“浮动的一线两区”,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界,年利率超过该界限的,不受法律保护,即对于多支出的利息可以要求冲抵本金,如本金已经还清,可以要求债权人返还多支出的利息。故本案中,法院支持了王某人的抗辩意见。如果你在日常借款中,发现你支出的借款利息非常高,远远高于LPR四倍,甚至出现利息高于本金的情况,你可以立即停止支付。

二、这里特别注意的是,LPR的四倍是动态值,不是固定值。无论借款期限长短,民间借贷利率皆参照一年期的LPR计算。鉴于2019年8月20日起才建立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因此贷款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前的,因为当时没有LPR,适用起诉时的LPR;贷款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适用合同成立时的LPR。

  三、在年利率达到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后,当事人在借款纠纷中主张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律师费用还是否能够获得支持呢?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不仅指利息,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其他费用属于“变相利息”,与约定利息合并计算后超过四倍LPR的部分同样不予支持。如在借款年利率达到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后,当事人主张借款合同约定的律师费用还是否能够获得支持呢?笔者认为律师费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融资时支付的律师费属于融资成本,应包含在借款年利率上限计算的范围之内,但违约诉讼的律师费不应包含在借款年利率上限计算的范围之内,因此,违约诉讼的律师费用属于实现债权的费用,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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