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产期、哺乳期妇女辞退要三思而后行!

律师文集 劳动纠纷 797°c 2023-05-09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42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即无过失性辞退,包括医疗期满、不能胜任、情势变更)、第41条(即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在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能辞退三期女员工的。

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

用人单位依法与“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具体有哪些补偿呢?

全国各地的裁判尺度基本是一样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遇企业破产、关闭时,女职工生育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企业应当将其工资、生育医疗费用及有关福利待遇等计算至哺乳期满(即孩子一周岁止),并在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连同经济补偿金等一次性支付给女职工。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生育医疗费用及有关福利待遇等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执行。

如果该企业已为职工投生育保险,女职工生育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应依据《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

可由女职工本人持有关生育证明到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

对于违法解除“三期”内女职工劳动合同的

法律规定,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倍赔偿,除此之外,因员工处于“三期”内,单位的违法解除,使得员工无法享受“三期”的工资、生育津贴、生育保险的医疗费用、营养费用,而造成该损失责任在单位,用人单位还需要承担“三期”的工资、生育保险待遇赔偿的其他损失。

“三期”内的女职工以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没有作出规定。

但是一些地方比如深圳,是不支持其他补偿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如果“三期”内的女职工基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除要求经济补偿金外,还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至“三期”期满的,对劳动合同解除后的“三期”工资,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等法定情形,“三期”内的女职工依法提出解除合同的,不能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至“三期”期满。

因此,如果想辞退三期女职工,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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