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甲征信问题,银行不贷款,于是请朋友乙以自己的名义从银行贷款,银行贷款到账后再转借给朋友甲,甲乙双方达成协议,每月由甲向银行还款和支付利息。后由于甲经营困难,借款还不上,银行多次催款,乙则认为是帮甲借款,应由甲来还款。
甲却以自己经营困难没钱为由拒绝,于是,乙方将甲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甲方偿还全部借款及利息。但甲方辩称自己对乙方从银行贷款的事并不知情,没有收到借款,因此拒绝承担还款义务,审理中,法院认为涉案借款的款项来源系乙方从银行贷款所得,符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甲方和乙方直接的借款协议虽然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违背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甲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而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如果此种行为获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出借人还将被判处刑罚。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借钱给他人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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