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与范某育有甲、乙、丙三名子女,后张某、范某先后去世。乙提供了一份由自己口述,张某点头,王某记录的笔录,记载:1万元存折由甲、丙继承,甲、丙各继承两间房,13万元由乙继承。该笔录由乙和王某签字,张某捺印,未记载日期。
争议焦点:遗嘱的效力如何?
裁判要点
《民法典》第1121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1130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抚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民法典》第1135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小结
该代书遗嘱无其他见证人的签字确认也未署明日期,且该遗嘱系由乙口述,张某在旁点头,无法确认遗嘱上的名字是否系张某本人所签,无法证明张某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也无法证明该份遗嘱系张某真实意思表示,故代书遗嘱无效,因为不具备代书遗嘱的有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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