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柳某等23人与重庆市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双方约定由该公司拆除柳某等23人所有的位于某小区建设工程范围内北外街房屋及相关室内设施,该公司通过产权调换并自行临时过渡回迁安置。后因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身原因,实际拆迁由重庆市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
2017年9月,乙公司向柳某等23人分别出具欠条,载明其欠房屋拆迁安置过渡费等各项结算款,同时约定了还款时间和违约责任。此后,柳某等人经多次催款无果,双方因此涉诉。
垫江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开发公司认为欠款的支付条件尚不成就,需待支付条件成就后再支付柳某等23人的相关费用,柳某等人则认为开发公司出具欠条附加支付条件,客观上是将付款义务转移给第三人,其作为债权人并未明确表示同意,因此开发公司附加的支付条件不能阻却其债权主张。
考虑到群体性诉讼具有当事人多、牵涉面广、敏感性强的特点,结合实际情况,法院决定采用“示范诉讼+委派调解”模式进行化解,挑选出其中3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作为示范案件进行审理。示范案件判决生效后,立即着手调处其余的20件案件。最终,双方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并通过司法确认固定法律效力,该群体性纠纷得到快速有效化解。
该案是垫江县人民法院“示范诉讼+委派调解”模式的实践,也是法院诉源治理工作的具体体现,运用“示范诉讼+委派调解”模式,充分发挥个案的示范引领作用,以示范案件精审优质效,以平行案件调解提效率,对已经涉诉或潜在的诉讼各方当事人加强引导,推动群体性纠纷案件诉前和解、院外化解。
2023-01-16922
2023-01-15159
2023-01-15768
2023-01-14725
2023-01-14323
2023-01-14551
2023-01-13600
2023-01-13994
2023-01-13111
2023-01-13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