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干部交流的指导思想
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正确执行党的干部政策,着眼于培养锻炼干部,发挥干部的专业特长和工作潜力,促进领导班子结构优化,为治黄事业的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二、干部交流的具体方式
本规定所指干部交流分调任交流、挂职交流、轮岗交流三种方式。
1、调任交流:指领导干部在系统内进行横向或纵向调配任用的交流;
2、挂职交流:指领导干部在系统内或系统外进行挂职锻炼的交流;
3、轮岗交流:指领导干部在本机关内进行职位轮换的交流。
三、干部交流的对象
干部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委管领导班子成员、委机关正副处级干部、委管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以及拟提拔担任委管干部的。交流对象按以下情况确定:
(一)需要通过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
1、拟提任处级领导职务,凡没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当有计划地交流到基层工作2年以上。
2、拟提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凡没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经历的,应当在同级职位之间进行交流。
(二)在同一个单位或部门任职时间较长的:
1、现任委管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班子内任职时间较长的,根据工作需要,要有计划地进行交流。
2、现任委机关各部门正、副处长(室主任),担任同一领导职务满6年或者任同一处(室)的正副职务累计满9年的,根据工作需要,要有计划地进行交流。
3、在计划、财务、干部人事、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担任同一处(室)的正副职务累计满6年的,根据工作需要,要有计划地进行交流。
(三)按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如双方在同一班子内任职,或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的,其中一方必须交流;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计划、财务、干部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的干部,必须进行交流。
(四)因工作需要、改善领导班子结构、发挥干部特长等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进行交流:
1、领导干部年龄超过55周岁,一般不再进行交流。属于必须交流的对象,已超过上述年龄的,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
2、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
3、经考核考察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4、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而尚未做出结论的。
5、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四、干部交流的范围
干部交流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在委机关内部、委机关与委属单位之间、委属单位与单位之间进行。根据情况也可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地方交流或参加上级安排的各种交流。
五、干部交流的组织实施
干部交流工作在委党组的领导下,由人事劳动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工作程序如下:
1、人事劳动教育局按照规定拟定干部交流人选和方案;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委党组或者人事劳动教育局集体讨论确定交流人选和方案;
3、在干部交流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委党组或人事劳动教育局派专人与干部本人进行谈话,做好思想工作。
4、干部交流涉及提拔的,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办理。
六、干部交流的纪律
为了保证干部交流工作顺利进行,防止和克服干部交流工作中的不正之风,要严格执行以下纪律:
1、调出、调入单位(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交流的决定,干部本人必须服从组织做出的交流安排。
2、要严格履行干部交流的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委党组或人事劳动教育局集体研究确定交流对象,不准个人或少数人指定交流对象。
3、调出单位的干部人事部门应负责地向调入单位的干部人事部门提供被交流干部的有关材料,不准弄虚作假;调入单位的干部人事部门对有关材料应认真审核,并严格按组织程序办理。
4、干部接到交流通知后,要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通知限定的时间内(一般为一周)到新的工作单位(部门)报到。调任交流的干部要将行政关系、组织关系、工资关系等转到新的工作单位(部门),挂职交流的干部一般只转组织关系。
5、干部调离后,不准干预原单位的工作,不准私自从原单位携带交通、通讯工具及其他公共物品。
对于违反上述干部交流纪律的当事人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交流干部的管理
1、调任交流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委人劳局或调入单位负责管理;系统内挂职交流的干部,由委人劳局、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三方共管,以调入单位管理为主;系统外挂职交流的干部由委人劳局、调出单位共管,以调出单位管理为主。
2、挂职交流的干部每半年要进行一次工作总结,分别报委人劳局、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交流结束后,干部本人要认真写出全面总结,调入单位要对其进行全面考核并做出鉴定,形成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3、异地调任交流的干部,其配偶子女是否随调、随迁,可尊重干部本人意愿。配偶子女随调、随迁的,由调入单位负责安排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住房问题按照《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4、要把干部交流与干部使用结合起来,形成有利于干部健康成长的政策导向。对于那些在基层和艰苦地方交流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干部,应当优先提拔使用。
以往规定、办法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劳动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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